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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身气功管理暂行办法》颁布

进一步规范管理 保障健身气功健康发展
2000-09-20 来源:光明日报  我有话说

新华社北京9月19日电为加强管理,保障健身气功的健康发展,国家体育总局近日发布《健身气功管理暂行办法》。

健身气功是我国民族传统体育项目,是中华悠久文化的组成部分。科学地进行健身气功锻炼有益于人的身心健康,深受广大群众喜爱。但是,近些年随着气功活动的迅速发展,一些不良现象也在滋生蔓延,如借机诈骗钱财,进行愚昧迷信宣传,甚至聚众闹事,危害社会治安。这些问题严重影响了健身气功活动的正常进行,损害了群众利益。因此,需要对健身气功加强管理,扶持发展健康、文明、有益于身心健康的气功。限制、取缔、打击有害的气功,以达到“扶正祛邪”的目的。

国家体育总局颁发的《健身气功管理暂行办法》,是在原国家体委1998年下发的《健身气功管理办法》的基础上,吸收近年来健身气功管理的新经验,进行修改和完善而成。《健身气功管理暂行办法》既包括了对气功活动中一些不良现象的反对和禁止,又体现出对内容健康、科学的健身气功的保护和发展,是加强健身气功管理的重要举措,对进一步规范和推动健身气功活动具有重要意义。

《健身气功管理暂行办法》分为“总则”“管理机关”“活动管理”“活动站、点”“辅导人员”“社会团体”“罚则”和“附则”等8个章节,对健身气功活动的各主要方面都作出了规定。在《健身气功管理暂行办法》中,对“健身气功”进行了简明扼要的界定;明确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是当地健身气功的业务主管部门;规定了各级体育行政部门对健身气功活动进行组织和业务管理的主要职责;对举办健身气功活动,建立活动站、点提出了明确、具体的要求;规定从事健身气功技能传授的人员必须经过严格的培训、考核方可取得传授或指导健身气功的资格;明确体育行政部门是健身气功社会团体的业务主管单位,健身气功社团在体育行政部门与健身气功爱好者之间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

《健身气功管理暂行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国家体委1998年2月颁布下发的《健身气功管理办法》和《健身气功师技术等级评审办法(试行)》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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